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的防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的设计、安装、使用与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井下、*及民用爆炸器材生产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较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较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1.6 收尘器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在其额定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应不**3%。
4.1.7 应避免收尘器内部零件碰撞、摩擦。
4.1.8 收尘器宜安装于室外;如安装于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
并根据粉尘属性确定是否设立隔(阻)爆装置。
4.1.9 收尘器宜在负压下工作。
4.1.10 应避免收尘器进风口因流速降低而导致的粉尘沉降。
4.1.11 宜以抑爆性气体稀释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使箱体内含氧浓度低于安全浓度限值。
4.1.12 收尘器应设有灭火用介质管道接口。
4.1.13 在收尘器进、出风口处宜设置隔离阀,并安装温度监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