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滤袋
4.4.1 滤袋应采用消静电滤料制作,其抗静电特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
4.4.2 滤料应具备阻燃性能。
4.5 电弧和电火花的防止
4.5.1 同滤袋相连接的花板或短管、脉冲喷吹类袋式收尘器的滤袋框架应符合防静电
要求。
4.5.2 收尘器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4.5.3 收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用导线跨接,其电阻应不大于0.03Ω。
4.5.4 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的规定。
4.6 卸灰装置
4.6.1 灰斗内壁应光滑,下料壁面与水平面夹角应根据粉尘的休止角确定,一般应不
小于65°。
4.6.2 矩形灰斗壁面之间的夹角应圆弧化处理。
4.6.3 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
4.6.4 卸灰装置应同收尘器同步运转,不使粉尘在灰斗内积存。
4.7 自动控制与监测
4.7.1 应对收尘器实行清灰程序控制。
4.7.2 对收尘器的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4 总则
4.1应识别、评估生产加工系统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除尘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
b)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以及适宜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的粉尘,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
c)不应采用电除尘器。
d)除尘系统不应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e)木质家具机械加工采用单机滤袋吸尘器时,应符合AQ 7005的要求。
4.2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a)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
b)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爆炸性。
c)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d)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存在有毒性、腐蚀性粉尘,以及燃料粉尘的除尘器及风管不应采用泄爆装置进行泄压,应选用向除尘器及风管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灭火气体或粉体介质的抑爆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