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的防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的设计、安装、使用与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井下、*及民用爆炸器材生产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较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较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4 滤袋
4.4.1 滤袋应采用消静电滤料制作,其抗静电特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
4.4.2 滤料应具备阻燃性能。
4.5 电弧和电火花的防止
4.5.1 同滤袋相连接的花板或短管、脉冲喷吹类袋式收尘器的滤袋框架应符合防静电
要求。
4.5.2 收尘器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4.5.3 收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用导线跨接,其电阻应不大于0.03Ω。
4.5.4 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的规定。
4.6 卸灰装置
4.6.1 灰斗内壁应光滑,下料壁面与水平面夹角应根据粉尘的休止角确定,一般应不
小于65°。
4.6.2 矩形灰斗壁面之间的夹角应圆弧化处理。
4.6.3 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
4.6.4 卸灰装置应同收尘器同步运转,不使粉尘在灰斗内积存。
4.7 自动控制与监测
4.7.1 应对收尘器实行清灰程序控制。
4.7.2 对收尘器的下列参数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