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的防爆措施、维护检修及检测校验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及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采矿、隧道、*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场所用的除尘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较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粉尘 dust
在大气中依其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
3.2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在空气中能燃烧或无焰燃烧并在大气压和正常温度下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
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dust explosion hazardous area
存在可燃性粉尘、助燃气体和点燃源的场所。
3.4
除尘系统 dedusting system
由吸尘罩或吸尘柜、风管、风机、除尘器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装置。
3.5
防爆装置 explosion-proof devices
采用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技术,避免形成粉尘云或可能出现的着火源,以及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燃烧、爆炸作用的装置,如泄爆、惰化、隔爆及抑爆装置等。
9.3隔爆装置
隔爆装置的选用符合下列要求:
a)隔爆装置宜设置在厂房建筑物的外部。
b)按照粉尘爆炸特性、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选用隔爆装置,并确定隔爆装置在主风管上的安装部位。
c)隔爆装置启动应与除尘系统的控制装置保护联锁。
9.4抑爆装置
抑爆装置的选用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粉尘爆炸特性、除尘器及风管的抗爆强度选用抑爆装置,并确定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的装设部位。
b)抑爆装置启动应与除尘系统的控制装置保护联锁。
10 电气安全及防静电措施
10.1设置在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监测装置报警和控制装置的选型及安装应符合GB12476.1、GB 12476.2的要求。
10.2设置在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监测装置报警和控制装置的电气连接应符合GB 50058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