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的设计人员,应熟知粉尘防爆知识及对收尘设备的
性能要求。
4.1.2 收尘器应能在各种系统中实现一级收尘,其尾气中颗粒物浓度应符合国家和地
方环保标准。
4.1.3 宜采用袋式收尘器并**采用外滤型式。
4.1.4 袋式收尘器宜有较高的过滤风速,以减小过滤面积和箱体容积。
4.1.5 收尘器箱体内不应存在任何可能积灰的平台和死角;对于箱体和灰斗侧板或隔
板形成的直角应采取圆弧化措施。
4.2 清灰和清灰装置
4.2.1 袋式收尘器宜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
4.2.2 清灰装置应工作可靠。
4.2.3 应根据收尘器类型、清灰方式、过滤风速、粉尘物性、入口含尘浓度等因素确
定合理的清灰周期。
4.2.4 应有可靠的清灰自控系统。
4.3 清灰气源
4.3.1 脉冲喷吹灰袋式收尘器宜采用N2、CO2或其他惰性气体作为清灰气源。
4.3.2 脉冲喷吹类袋式收尘器的供气系统应保证充足的供气量,并应采用脱油除水措施。
4.3.3 反吹清灰(差压清灰或风机反吹)类袋式收尘器宜采用经自身净化后的气体作为清灰气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