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的防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的设计、安装、使用与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井下、*及民用爆炸器材生产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较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较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1.5除尘器按下列要求选择和设置清灰装置:
a)用于纤维或飞絮除尘的滤网应采用负压吸尘清灰方式。
b)袋式外滤除尘器的滤袋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
c) 袋式外滤除尘器的清灰参数(气流、气压、清灰周期、清灰时间间隔等)应按滤袋积尘残留厚度不大于1mm设定。
d)袋式外滤除尘器设置清灰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当清灰压力低于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e)袋式外滤除尘器清灰装置的清灰气源应采用经净化后的除水、脱油的气体,对于导电性粉尘宜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气体或其他惰性气体作为清灰气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