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的防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的设计、安装、使用与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井下、*及民用爆炸器材生产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较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较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输灰装置卸出的粉尘采用粉尘仓或筒仓收集安全要求:
—采用控制粉尘飘浮沉降措施及排气装置;
——应按照4.2的要求设置防爆装置。
——设置料位计、监视观察窗。
h)若除尘器每班的卸灰量小于25kg,可采用容器(桶)收集除尘器卸灰装置卸出的粉尘。收集遇湿发生自燃的金属粉尘容器(桶)应采用经防锈蚀表面处理的非铝质金属材料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5.2湿式除尘器
5.2.1除尘器与进、出风管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按照防静电措施要求进行导电跨接。
5.2.2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应设置水量、水压监测报警装置,当水量、水压低于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2.3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水质过滤池(箱)及水质过滤装置不应密闭,应有通风气流。
5.2.4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应进行粉尘、油污及杂质过滤,除尘器及循环用水管道内应无积尘。
5.2.5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的盛水量应满足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质应清洁,池(箱)内不应存在沉积泥浆。
5.2.6除尘器循环用水储水池(箱)、水质过滤池(箱)及水质过滤装置内不应结冰。
5.2.7设置在室外地面上的循环用水储水池及水质过滤池(箱)的周围应设置防护围栏。
5.2.8每班清理水质过滤池(箱)的泥浆,应将泥浆及废水及时进行